115年:藥學六(第1次)
依據藥事法,新藥許可證持有人認有藥品專利權,應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提報者,不包括下列何項發明?
A物質
B組合物或配方
C醫藥用途
D新劑型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主要考點為《藥事法》第四章之一「西藥之專利連結」(Patent Linkage)制度中,關於應提報之藥品專利權範圍的法定分類。考生需熟記《藥事法》第48條之3所明文列舉的專利發明種類,並能區辨何者不屬於法定提報範圍。
選項分析
根據《藥事法》第48條之3第2項規定:「前項藥品專利權,以下列發明為限:一、物質。二、組合物或配方。三、醫藥用途。」
- A. 物質 (Substance):正確,屬於提報範圍。指藥品有效成分之化合物本身(包含多形體、晶型等,若有試驗資料證明具相同療效)。
- B. 組合物或配方 (Composition or Formulation):正確,屬於提報範圍。指藥品之賦形劑、劑型配方比例等組合發明。
- C. 醫藥用途 (Medical Use):正確,屬於提報範圍。指藥品用於特定適應症之用途發明。
- D. 新劑型 (New Dosage Form):不包括。
- 法令用語差異:「新劑型」並非《藥事法》第48條之3所列的專利種類法定用語。雖然「新劑型」的技術內容通常會以「組合物或配方」的形式申請專利並被涵蓋在選項B中,但在法律條文的分類上,並無「新劑型」這一獨立項目。
- 概念混淆:「新劑型」通常是指新藥查驗登記(NDA)的一種審查類別(如《藥事法》第7條提及之新使用途徑或新劑型變更),而非專利連結制度中界定的「發明專利類型」。
- 排除項目:實務上明確排除提報的專利類型通常包括製造方法(Process)、中間體(Intermediate)、代謝物(Metabolite)及包裝(Packaging)。雖然本題選項D未列出製造方法,但相較於A、B、C皆為法條明文列舉項目,D顯然為非由法條直接規定的選項,故為本題正確答案。
答案解析
依據《藥事法》第48條之3規定,新藥許可證持有人可提報的專利權僅限於物質、組合物或配方、醫藥用途三類。**「新劑型」**並非該條文列舉之專利種類,故不屬於應提報之項目。答案為 D。
核心知識點
- 藥品專利連結制度 (Patent Linkage):
- 法源:《藥事法》第4章之1(第48-3條至48-22條)。
- 可提報專利種類(Positive List):
- 物質 (Substance)
- 組合物或配方 (Composition or Formulation)
- 醫藥用途 (Medical Use)
- 不可提報專利種類(Negative List):
- 製造方法 (Manufacturing Process)
- 中間體 (Intermediates)
- 代謝物 (Metabolites)
- 包裝 (Packaging)
- 提報時效:領取藥品許可證之次日起45日內(或專利公告之次日起45日內)。
- 制度目的:在學名藥上市審查程序中,釐清潛在的專利侵權爭議,平衡原廠藥專利保護與學名藥及早上市之公眾利益。
臨床/法規重要性
藥師需了解專利連結制度,因其直接影響學名藥(Generic Drugs)的上市時間與健保核價。若原廠藥有登錄專利,學名藥申請人(P4聲明)可能面臨暫停核發許可證及專利侵權訴訟,這會影響醫院進藥時程及藥品供應鏈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