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藥學六(第1次)
依據藥事法,有關西藥、中藥製造業者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中藥製造業者摻入西藥製造中藥時,得由兼任中醫師駐廠監製
B中藥製造業者以西藥劑型製造中藥,得由專任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藥劑生駐廠監製
C西藥製造業者,得由兼任藥師駐廠監製
D西藥製造業者聘用之監製人員,因辭聘而未另行聘置時,應即停止營業,並申請停業或歇業之登記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主要測驗《藥事法》中關於西藥與中藥製造業者之監製人員資格規定(第29條)以及人員異動時的停業規定(藥事法施行細則第44條)。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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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中藥製造業者摻入西藥製造中藥時,得由兼任中醫師駐廠監製
- 錯誤。
- 依據**《藥事法》第29條第2項規定:「中藥製造業者,以西藥劑型製造中藥,或摻入西藥製造中藥時,除依前項規定外,應由專任藥師**監製。」
- 解析:
- 當涉及「摻入西藥」時,法規要求必須有藥師介入監製,而非僅由中醫師。
- 監製人員依同條規定需為「專任」(Full-time),而非「兼任」。
- 因此,選項中提到的「兼任」與「中醫師」皆不符合此特殊情況的法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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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中藥製造業者以西藥劑型製造中藥,得由專任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藥劑生駐廠監製
- 錯誤。
- 依據**《藥事法》第29條第2項規定:「中藥製造業者,以西藥劑型製造中藥**...除依前項規定外,應由專任藥師監製。」
- 解析:
- 製造業的監製層級較高,法條明定需由「藥師」擔任。
- 雖然《藥事法》第28條允許「藥劑生」在販賣業(藥局/藥商)駐店管理,但在**製造業(第29條)**的監製人員資格中,並未納入藥劑生。
- 因此,僅具備藥劑生資格不足以擔任此類製造監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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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西藥製造業者,得由兼任藥師駐廠監製
- 錯誤。
- 依據**《藥事法》第29條第1項規定:「西藥製造業者,應由專任藥師**駐廠監製。」
- 解析:
- 法規嚴格要求製造廠的監製藥師必須是「專任」(駐廠),以確保藥品製造過程的品質與安全。
- 「兼任」藥師不符合法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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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西藥製造業者聘用之監製人員,因辭聘而未另行聘置時,應即停止營業,並申請停業或歇業之登記
- 正確。
- 依據**《藥事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藥商依本法第二十八條或第二十九條規定聘用之管理或監製人員...因解聘、辭聘或其他原因不能執行其任務而未另行聘置時,應即停止營業。」
- 且依**《藥事法》第27條之1**,藥商申請停業時,應將許可執照隨繳當地衛生主管機關登記。
- 解析:
- 製造業者若無合法的監製人員(藥師),即不符合製造藥品的法定要件,因此法規強制要求「應即停止營業」。
- 停止營業後,依行政程序需申請停業或歇業登記,此敘述符合法規邏輯與實務規定。
答案解析
本題正確答案為 (D)。 《藥事法》第29條確立了製造業監製人員必須為「專任」的高標準,且針對中藥摻西藥或製成西藥劑型之特殊情況,強制要求「專任藥師」監製。選項A、B、C皆違反上述「專任」或「人員資格(藥師 vs 藥劑生/中醫師)」之規定。僅選項D正確描述了監製人員出缺時,業者應採取的法律行動(停止營業並申請登記),符合《藥事法施行細則》第44條之規範。
核心知識點
考生應對照記憶以下《藥事法》關於製造業監製的關鍵考點:
- 監製人員資格 (第29條):
- 西藥製造:專任藥師。
- 中藥製造:專任中醫師 或 修習中藥課程達標準之藥師。
- 特殊中藥製造(西藥劑型 或 摻入西藥):除原規定外,加聘 專任藥師。
- 資格限制:
- 製造業監製一律要求「專任」(不可兼任)。
- 製造業監製不包含「藥劑生」(藥劑生僅限於販賣業/藥局之管理或調劑,且有條件限制)。
- 人員異動後果 (細則第44條):
- 監製/管理人員解聘/辭聘且未另聘 應即停止營業。
參考資料
- 藥事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參見第29條、第27-1條)
- 藥事法施行細則 - 全國法規資料庫 (參見第4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