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藥學六(第1次)

依據藥事法,有關西藥、中藥製造業者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中藥製造業者摻入西藥製造中藥時,得由兼任中醫師駐廠監製
B中藥製造業者以西藥劑型製造中藥,得由專任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藥劑生駐廠監製
C西藥製造業者,得由兼任藥師駐廠監製
D西藥製造業者聘用之監製人員,因辭聘而未另行聘置時,應即停止營業,並申請停業或歇業之登記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主要測驗《藥事法》中關於西藥與中藥製造業者監製人員資格規定(第29條)以及人員異動時的停業規定(藥事法施行細則第44條)。

選項分析

  • A. 中藥製造業者摻入西藥製造中藥時,得由兼任中醫師駐廠監製

    • 錯誤
    • 依據**《藥事法》第29條第2項規定:「中藥製造業者,以西藥劑型製造中藥,或摻入西藥製造中藥時,除依前項規定外,應由專任藥師**監製。」
    • 解析:
      1. 當涉及「摻入西藥」時,法規要求必須有藥師介入監製,而非僅由中醫師。
      2. 監製人員依同條規定需為「專任」(Full-time),而非「兼任」。
      3. 因此,選項中提到的「兼任」與「中醫師」皆不符合此特殊情況的法定要求。
  • B. 中藥製造業者以西藥劑型製造中藥,得由專任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藥劑生駐廠監製

    • 錯誤
    • 依據**《藥事法》第29條第2項規定:「中藥製造業者,以西藥劑型製造中藥**...除依前項規定外,應由專任藥師監製。」
    • 解析:
      1. 製造業的監製層級較高,法條明定需由「藥師」擔任。
      2. 雖然《藥事法》第28條允許「藥劑生」在販賣業(藥局/藥商)駐店管理,但在**製造業(第29條)**的監製人員資格中,並未納入藥劑生。
      3. 因此,僅具備藥劑生資格不足以擔任此類製造監製。
  • C. 西藥製造業者,得由兼任藥師駐廠監製

    • 錯誤
    • 依據**《藥事法》第29條第1項規定:「西藥製造業者,應由專任藥師**駐廠監製。」
    • 解析:
      1. 法規嚴格要求製造廠的監製藥師必須是「專任」(駐廠),以確保藥品製造過程的品質與安全。
      2. 「兼任」藥師不符合法規要求。
  • D. 西藥製造業者聘用之監製人員,因辭聘而未另行聘置時,應即停止營業,並申請停業或歇業之登記

    • 正確
    • 依據**《藥事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藥商依本法第二十八條或第二十九條規定聘用之管理或監製人員...因解聘、辭聘或其他原因不能執行其任務而未另行聘置時,應即停止營業。」
    • 且依**《藥事法》第27條之1**,藥商申請停業時,應將許可執照隨繳當地衛生主管機關登記。
    • 解析:
      1. 製造業者若無合法的監製人員(藥師),即不符合製造藥品的法定要件,因此法規強制要求「應即停止營業」。
      2. 停止營業後,依行政程序需申請停業或歇業登記,此敘述符合法規邏輯與實務規定。

答案解析

本題正確答案為 (D)。 《藥事法》第29條確立了製造業監製人員必須為「專任」的高標準,且針對中藥摻西藥或製成西藥劑型之特殊情況,強制要求「專任藥師」監製。選項A、B、C皆違反上述「專任」或「人員資格(藥師 vs 藥劑生/中醫師)」之規定。僅選項D正確描述了監製人員出缺時,業者應採取的法律行動(停止營業並申請登記),符合《藥事法施行細則》第44條之規範。

核心知識點

考生應對照記憶以下《藥事法》關於製造業監製的關鍵考點:

  1. 監製人員資格 (第29條)
    • 西藥製造專任藥師
    • 中藥製造專任中醫師修習中藥課程達標準之藥師
    • 特殊中藥製造(西藥劑型 或 摻入西藥):除原規定外,加聘 專任藥師
  2. 資格限制
    • 製造業監製一律要求「專任」(不可兼任)。
    • 製造業監製不包含「藥劑生」(藥劑生僅限於販賣業/藥局之管理或調劑,且有條件限制)。
  3. 人員異動後果 (細則第44條)
    • 監製/管理人員解聘/辭聘且未另聘 \rightarrow 應即停止營業

參考資料

  1. 藥事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參見第29條、第27-1條)
  2. 藥事法施行細則 - 全國法規資料庫 (參見第4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