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專師通論
可以簽屬「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須同時具備以下哪些要件? ①20歲以上 ②18歲以上 ③具備完全行為能力 ④非受監護宣告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詳細解析
本題考的觀念是: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所規定的「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Advance Directive, AD)之簽署資格,也就是病人自主決定終末期是否接受 CPR 或其他維生治療所需的法定要件。
一、政策/法規歷史脈絡
- 考試年度 2018 年適用之法源:
•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2000 年公布,2013 年 6 月 19 日修正),第 7 條、第 8 條明定:
(1)「年滿二十歲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得自由簽署 AD。
(2) 未具完全行為能力或未滿二十歲者,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或共同簽署。
• 我國民法在 2023 年才將成年年齡由 20 歲下修至 18 歲;因此 2018 年的「成年」仍指 20 歲。
二、各選項分析
① 20 歲以上
• 2018 年之「成年人」定義即 20 歲。必備。
② 18 歲以上
• 當時仍屬「未成年人」,不符條件。
③ 具備完全行為能力
• 條例明確要求簽署人須有完全行為能力,確保醫療自主與法律效力。必備。
④ 非受監護宣告
• 受監護宣告即喪失或限制行為能力。雖然不在法條文字中單獨列出,但只要「具完全行為能力」就必然「未受監護宣告」。因此 ④ 屬重複說明,並非條文列舉的要件。
三、正確答案推論
簽署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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