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專師通論
專科護理師的執業範圍或方式,以下何者較不適當?
A開立醫囑,事後通知醫師於24小時內親自補簽
B在醫囑或醫師指示下,為病人拆除皮膚縫線
C處理住院病人及其家屬醫學諮詢
D可以對住院病人身體進行全身理學檢查
詳細解析
本題考的觀念是:專科護理師(Advanced Practice Nurse, APN)依法可執行的醫療業務範圍與醫囑權限
一、時空背景(2015 年) 2014 年底《專科護理師及醫療機構僱用專科護理師辦法》正式公布,明定:
- APN 為醫師之「助理」,其所有醫療行為須在醫師指示或監督下進行。
- 只能「依預立醫療流程」或「依醫師指示」執行業務,無獨立下醫囑或處方權。
- 醫療行為分為非侵入性與侵入性兩大類,法條列舉可執行項目(如拆線、石膏固定、醫療諮詢、全身理學檢查等)。
二、選項解析
A. 開立醫囑,事後通知醫師於 24 小時內親自補簽
‧ 開立醫囑屬「下醫令」,不論事後是否補簽,只要非預立流程且未獲醫師先行指示,APN 均不得逕行為之。
‧ 依 2015 年法規,APN 不具獨立醫囑權,故此作法違法。→ 不適當(正確答案)
B. 在醫囑或醫師指示下,為病人拆除皮膚縫線
‧ 拆線屬「侵入性醫療」但列在允許項目內,前提是已有醫師指示或醫囑。
‧ 符合法規,故適當。
C. 處理住院病人及其家屬醫學諮詢
‧ 「醫療之諮詢」明列為非侵入性處置,可由 APN 執行。
‧ 適當。
D. 可以對住院病人身體進行全身理學檢查
‧ 完整身體評估屬非侵入性,法律允許 APN 在醫師指示或臨床合作關係下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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