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專師通論
病歷如需增刪,以下何者最不適當?
A必須是製作名義人自行修改並簽名蓋章,不可由他人代勞
B於增刪處簽名或蓋章均可,並註明年、月、日
C刪改部分,應以畫線去除,不可用修正液,也不得塗去原記錄
D病歷其中一整段寫錯時,可由原記載人重寫並註明原始年、月、日
詳細解析
本題考的觀念是:病歷增刪(更正)之合法程序—符合「醫療法」與「病歷製作及保存辦法」對病歷修改的規範。
- 選項逐一解析
A.「必須是製作名義人自行修改並簽名蓋章,不可由他人代勞」
• 法規明定,病歷內容如需更動,應由原記載人(製作名義人)親自更正與簽章,以確保記錄真實性與可追溯性。故 A 正確。
B.「於增刪處簽名或蓋章均可,並註明年、月、日」
• 病歷修改後須留下修改人身分及時間戳記,故簽名或蓋章並註明年月日皆屬規定做法。B 正確。
C.「刪改部分,應以畫線去除,不可用修正液,也不得塗去原記錄」
• 法規要求保留原始文字可辨識狀態,避免塗改或使用修正液;通常一線劃除並於旁批註「更正」字樣。C 正確。
D.「病歷其中一整段寫錯時,可由原記載人重寫並註明原始年、月、日」
• 錯誤內容亦須『保留』;不可整段重寫取代原文。正確的做法是:在原文旁或下方作補充說明或修正註記,而非另行重寫整段以致原始記錄消失。故 D 內容違反病歷管理規定,是最不適當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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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理由
病歷屬法律文書,所有修改都要「可追溯」且「保留原貌」。選項 D 主張把整段刪掉後重寫,即使由原記載人補上日期,也會造成原始錯誤資料無法查考,違背可稽核性原則,因此為最不適當。 -
臨床相關性
• 病歷常被用於醫療品質稽核、醫療糾紛及法院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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