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專師通論

家屬對治療結果不滿,於加護病房會客時間,對專科護理師說「我在外面等妳,給我 小心一點」並以不雅言語連串辱罵後離去。為保障病人就醫安全,103 年立法院三讀通過 《醫療法》第24條及第106條部分條文修正案,對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 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致危害生命醫療安全或其設施者,除處以罰鍰,並課以刑責。以下 敘述何者最適當?

A適用本醫療法修正條文,並構成刑法恐嚇及公然侮辱罪
B未必適用本醫療法修正條文,但構成刑法恐嚇及公然侮辱罪
C未必適用本醫療法修正條文,但家屬因心急病人病情,亦不構成刑法恐嚇及公然侮辱罪
D適用本醫療法修正條文,但因心急病人病情,不構成刑法恐嚇及公然侮辱罪

詳細解析

本題考的觀念是:

  1. 醫事人員執業安全之法律保障—《醫療法》103 年(2014)修正第 24 條、106 條的適用要件
  2. 刑法對「恐嚇罪」(第 305 條)與「公然侮辱罪」(第 309 條)之構成要件與適用

一、歷史與政策時空背景
• 2008–2013 年間,急診、加護病房暴力事件頻傳,醫護人員傷害案件逐年攀升。
• 為維護醫療現場安全,立法院於 103 年 6 月 17 日三讀通過《醫療法》修正案,將第 24 條「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與第 106 條罰則同步加重:

  • 行為若「致危害生命醫療安全或其設施」者,處 2–5 年徒刑、得併科 200–500 萬罰金。
  • 若僅一般阻礙,處 2–20 萬罰鍰。
    • 立法意旨在「保護醫療機構整體業務與公共安全」,而非處理單一醫護與家屬間的口角衝突。

二、情境分析
情境行為:家屬在會客時間

  1. 以「我在外面等妳,給我小心一點」進行威脅
  2. 以不雅言語連續辱罵
  3. 隨即離去,未持械、未闖入治療區、未破壞設備或阻斷醫療流程

評估要件:
• 是否「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且「致危害生命醫療安全或其設施」?

  • 無實際破壞、未使醫療流程停擺;僅言語威脅,未必達到修正條文所要求之「危害」程度 → 未必適用《醫療法》第 24、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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