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營養公衛(1)
有關營養師執業之相關規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營養師執業應接受專業繼續教育,每6年應完成120點
B營養師應於執業執照屆滿後三十日內提出更新
C營養師執行業務應製作紀錄需妥善保管至少5年
D營養師停業、歇業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重點為營養師法及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中關於執業規範的細節,特別是執照更新期限、繼續教育積分要求、紀錄保存年限以及停歇業申報期限等法規記憶點。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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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營養師執業應接受專業繼續教育,每6年應完成120點:正確
- 根據衛生福利部發布之《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13條規定,營養師屬於醫事人員(非物理治療生等類別),其繼續教育積分規定為「每六年應達一百二十點」。
- 註:早期的舊法規曾要求180點,但現行法規已統一修正為12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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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營養師應於執業執照屆滿後三十日內提出更新:錯誤
- 根據《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7條規定,醫事人員辦理執業執照更新,應於其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屆滿**「前六個月內」**提出申請,而非屆滿「後」。
- 若執照屆滿後才提出,在法律上即屬於「無照執業」狀態,違反營養師法規定,可能面臨行政裁罰。
- 「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內」通常是適用於停業、歇業、復業或變更登記事項的申報期限,而非執照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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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營養師執行業務應製作紀錄需妥善保管至少5年:正確
- 根據《營養師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前項紀錄及由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應由該營養師執業之機構,指定適當場所及人員,妥善保管至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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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營養師停業、歇業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正確
- 根據《營養師法》第11條第1項規定:「營養師停業、歇業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
- 同條規定停業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辦理歇業。
答案解析
本題要求選出錯誤的敘述。選項 (B) 將執照更新的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內」誤植為「屆滿後三十日內」,故為正確答案。
核心知識點
考生應特別區分以下兩個時間點的差異,這是醫事法規考試中的常見考點:
- 執照更新 (Renewal):必須在執照到期日前 6 個月內辦理。
- 異動申報 (Reporting Changes):如停業、歇業、復業、變更執業處所,必須在事實發生日起 30 日內辦理。
重點複習整理:
- 繼續教育積分:每 6 年 120 點。
- 紀錄保存:至少 5 年。
- 停歇業申報:事實發生後 30 日內。
- 執照更新:到期前 6 個月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