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營養食安(1)
依據我國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以過氧化氫做為食品添加物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主要用途是作為漂白劑
B本品可使用於魚肉煉製品
C本品可使用於麵粉及其製品等食品中
D食品中之殘留限量為 1 ppm(含)以下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台灣衛生福利部頒布之《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中,關於殺菌劑(Bactericides)—過氧化氫(Hydrogen Peroxide,俗稱雙氧水) 的使用規範。重點在於其核准使用之食品類別、禁用類別以及最終產品的殘留標準。
選項分析
- A. 主要用途是作為漂白劑:錯誤。
- 雖然過氧化氫在化學性質上具有漂白、防腐及殺菌作用,但在我國《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中,過氧化氫被歸類為**「第二類 殺菌劑」**,而非漂白劑(漂白劑為第三類,如亞硫酸鹽類)。法規上核准其作為「殺菌」用途。
- B. 本品可使用於魚肉煉製品:正確。
- 根據標準,過氧化氫之使用範圍明確規定:「本品可使用於魚肉煉製品、除麵粉及其製品以外之其他食品」。魚丸、魚板等魚漿煉製品是合法可使用過氧化氫進行殺菌的品項(但最終不得殘留)。
- C. 本品可使用於麵粉及其製品等食品中:錯誤。
- 法規中有明確的排除條款(Exclusion clause),規定過氧化氫**「除麵粉及其製品以外」**之其他食品均可使用。這是因為麵粉製品(如麵條)若使用雙氧水漂白,容易造成民眾主食攝入過量風險,且有破壞麵粉營養成分之虞,故嚴格禁止。
- D. 食品中之殘留限量為 1 ppm(含)以下:錯誤。
- 過氧化氫的限量標準非常嚴格,規定為**「不得殘留」**。這意味著廠商雖可於加工過程中使用過氧化氫來殺菌,但在產品最終販售給消費者時,必須透過加熱分解或水洗等製程將其完全去除,檢驗結果必須為未檢出。
答案解析
依據《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過氧化氫歸類為殺菌劑,可使用於魚肉煉製品(如魚丸、甜不辣)及除了麵粉製品以外的其他食品(如豆干等),但使用限制為**「食品中不得殘留」**。因此,選項 (B) 敘述完全符合法規規範。
核心知識點
- 法規分類:過氧化氫在台灣食品法規屬於殺菌劑。
- 使用範圍:
- 允許:魚肉煉製品、豆製品(屬其他食品)等。
- 禁用:麵粉及其製品(如油麵、烏龍麵)。
- 殘留標準:不得殘留(必須在製程中完全分解或去除)。
- 毒性與健康影響:
- 食用過量可能引起噁心、嘔吐、腹瀉。
- 高濃度具腐蝕性,可能導致腸胃道潰瘍或出血。
- IARC列為 Group 3(對人類致癌性證據不足),但在動物實驗中有致癌疑慮。
- 檢驗試劑:常用硫酸鈦或碘化鉀澱粉試紙進行定性檢測(變色即為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