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營養食安(2)
依據我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食品原料中非故意攙入基因改造食品原料超過多少%即視為基因改造食品?
A0.3
B1
C2
D3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的是台灣現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架構下,針對**基因改造食品(GMO)標示管制的關鍵數據,特別是關於「非故意攙入」(adventitious presence)**的容許門檻。這是營養師在食品法規與食品安全領域必須熟記的重要數據。
選項分析
- A. 0.3:錯誤。此數值接近某些民間嚴格非基改認證的標準,或種子檢測極限,並非台灣法規針對食品原料的寬容值。
- B. 1:錯誤。這是紐西蘭、澳洲等國家的非故意攙入容許量標準(1%),並非台灣現行規定。
- C. 2:錯誤。無此法規數據。
- D. 3:正確。根據衛生福利部公告之**「包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我國自 2015 年(民國 104 年)起,將非故意攙入的容許量由原本的 5% 下修嚴格至 3%。若非故意攙入比例超過 3%,則視為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必須強制標示。
答案解析
根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2 條及相關授權訂定之「包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第三點規定:
「非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因採收、儲運或其他因素等非故意攙入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且其含量占該項原料百分之三以下者,視為非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倘超過百分之三者,視為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這意味著,如果一批黃豆原料在運輸過程中不小心混入少量的基改黃豆,只要經檢驗確認混入量在 3% 以內,法律上仍可視為「非基因改造」原料,無須標示為基改食品;但若超過 3%,依法就必須標示為「基因改造」或「含基因改造」。
因此,正確答案為 (D) 3。
核心知識點
營養師國考針對「基因改造食品標示」的必考重點整理如下:
- 非故意攙入(Adventitious Presence)門檻:3%。
- <= 3%:可視為非基改(前提是非故意)。
-
3%:視為基改,須標示。
- 比較:歐盟標準為 0.9%,紐澳為 1%,台灣舊制為 5%。
- 高層次加工品(如黃豆油、玉米糖漿、醬油):
- 即使最終產品已檢測不到轉殖基因片段或蛋白質,若其原料是基因改造,仍須標示(例如標示:「本產品為基因改造黃豆加工製成,但已不含基因改造成分」)。
- 「非基因改造」標示條件:
- 只有在國際上已有相對應的基改作物存在(如黃豆、玉米、棉花、油菜、甜菜等),且該產品確實非基改,才可標示「非基因改造」。
- 若該作物在國際上根本沒有基改品種(例如:紅豆、綠豆、燕麥),則不得標示「非基因改造」(避免誤導消費者以為同類產品有基改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