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營養食安(2)
下列有關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A餐廳菜單應揭露食品過敏原資訊
B銷售給食品製造業者的花生醬,於外包裝得免標過敏原警語
C若食品標示的內容物已展開過敏原成分,不需標示過敏原警語
D蕎麥屬於含麩質穀物,應標示過敏原資訊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主要考查台灣現行**「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的核心內容,包括強制標示的對象、豁免條款(如 B2B 交易)、標示方式(警語或品名揭露)以及特定食材(如蕎麥)的過敏原歸類。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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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餐廳菜單應揭露食品過敏原資訊
- 分析:錯誤。根據現行規定,食品過敏原標示的強制規範對象為**「市售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對於散裝食品及直接供應飲食場所(如餐廳、飲料店),目前衛福部採取「自願性揭露」**的態度,並未強制要求菜單必須標示過敏原,僅鼓勵業者自主標示。
- 理由:餐廳菜單非強制規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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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銷售給食品製造業者的花生醬,於外包裝得免標過敏原警語
- 分析:正確。根據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問答集,若產品僅銷售予食品製造業者作為工業用原料(即 B to B 模式),得免於容器或外包裝上標示過敏原醒語資訊,但業者仍必須透過其他方式(如規格書、隨貨文件)將相關過敏原資訊提供給下游廠商,以確保資訊傳遞。
- 理由:B2B 商業用原料在配套措施(提供資訊給下游)下,享有包裝標示豁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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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若食品標示的內容物已展開過敏原成分,不需標示過敏原警語
- 分析:錯誤。單純在「內容物(原料)」欄位中列出過敏原成分,並不足以豁免標示警語。法規規定,若產品含有致過敏性內容物,必須擇一採用以下兩種方式之一進行顯著標示:
- 醒語標示:例如「本產品含有○○」、「本產品含有○○,不適合對其過敏體質者食用」。
- 品名揭露:直接將過敏原名稱載明於**「品名」**中(例如品名為「花生牛奶冰」),此時才可免標示警語。 僅在背面成分表(內容物)展開是不夠的,必須有額外的顯著警語或直接入品名。
- 理由:僅展開內容物仍須標示警語,除非品名已包含該過敏原。
- 分析:錯誤。單純在「內容物(原料)」欄位中列出過敏原成分,並不足以豁免標示警語。法規規定,若產品含有致過敏性內容物,必須擇一採用以下兩種方式之一進行顯著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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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蕎麥屬於含麩質穀物,應標示過敏原資訊
- 分析:錯誤。依據植物學分類,蕎麥(Buckwheat)屬於蓼科(Polygonaceae),並非禾本科,不含麩質(Gluten)。台灣法規定義的「含麩質之穀物」主要指小麥(Wheat)、大麥(Barley)、黑麥(Rye)、燕麥(Oats)及其製品。因此,蕎麥不在強制標示的 11 項過敏原清單中。
- 理由:蕎麥不含麩質,非公告之強制標示項目。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為 (B)。 法規明確規定,僅銷售給食品製造業者(B2B)之產品,在確保資訊傳遞給下游的前提下,其外包裝得免標示過敏原醒語。
核心知識點
考生應熟記 「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 (自2020年7月1日實施版本) 的關鍵重點:
- 11項強制標示項目:
- 甲殼類、芒果、花生、牛奶/羊奶、蛋、堅果類、芝麻、含麩質之穀物、大豆、魚類、使用亞硫酸鹽類(終產品二氧化硫殘留量 10 mg/kg)。
- 含麩質穀物定義:小麥、大麥、黑麥、燕麥(注意:蕎麥不含麩質)。
- 標示方式:
- 方式一:醒語(「本產品含有...」)。
- 方式二:品名揭露(品名已包含過敏原名稱)。
- 豁免情況:
- B2B 工業用原料(需提供資訊給下游)。
- 高度精煉製品(經科學證實無過敏原殘留風險者,如高度精煉之大豆油、葡萄糖漿、麥芽糊精等,法規有具體列出豁免項目)。
- 餐廳/散裝食品:目前為自願性標示。
參考資料
-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問答集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