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營養公衛(1)
欲取得「營養諮詢機構」之開業執照,其申請人應在教學醫院或營養諮詢機構執行營養師業務幾年以上?
A三年
B四年
C五年
D六年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重點為《營養師法》中關於「營養諮詢機構」設置之相關法規,特別是負責人(申請人)的資格條件限制。這屬於營養師執業法規與倫理的核心範疇。
選項分析
- A. 三年:正確。 根據《營養師法》第17條規定:「營養諮詢機構,應以曾在教學醫院或營養諮詢機構執行營養師業務三年以上之營養師為申請人,向所在地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取得開業執照,始得設立。」法條明確規範年資要求為三年。
- B. 四年:錯誤。 法規並無四年之規定。
- C. 五年:錯誤。 某些醫事人員(如藥師開設藥局)可能有不同年資規定(如兩年),但營養師開設機構並非五年。
- D. 六年:錯誤。 六年通常是營養師執業執照「更新」的週期(每六年需完成繼續教育積分換照),而非開業所需年資。
答案解析
依據 《營養師法》第17條 之明文規定,欲申請設立營養諮詢機構者,必須具備以下資格:
- 身分:必須為營養師。
- 經歷場所:曾在教學醫院或營養諮詢機構執行業務。
- 經歷年資:三年以上。
因此,申請人必須證明其在上述特定場所執行營養師業務滿三年,始得向主管機關申請開業執照。故本題正確答案為 **(A)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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