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營養公衛(2)
民國104學年度及之後應屆畢業者,其實習內容與時數,下列那一項不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營養師考試實習認定基準」?
A見習營養師;72小時
B營養規劃、營養評估及諮詢、營養教育、社區營養服務;72小時
C營養評估及諮詢、飲食計劃、營養教育與規劃;144小時
D膳食製備與供應、人事管理、行政管理;144小時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的是考選部公告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營養師考試實習認定基準」,特別是針對 民國104學年度及之後應屆畢業者(第四階段)的實習時數與內容規定。營養師實習共分為四個主要領域,總計需達 7學分 或 504小時。
選項分析
-
A. 見習營養師;72小時:
- 符合。
- 此為「基礎實習」項目。
- 規定:1學分,72小時。
- 學習活動內容:見習營養師。
-
B. 營養規劃、營養評估及諮詢、營養教育、社區營養服務;72小時:
- 符合。
- 此為「社區營養實習」項目。
- 規定:1學分,72小時。
- 學習活動內容:營養規劃、營養評估及諮詢、營養教育、社區營養服務。
-
C. 營養評估及諮詢、飲食計劃、營養教育與規劃;144小時:
- 不符合。
- 此選項的內容屬於「臨床營養實習」。
- 規定:3學分,應為 216小時。
- 選項中的 144小時 是「膳食管理實習」的時數標準,而非臨床營養。
-
D. 膳食製備與供應、人事管理、行政管理;144小時:
- **符合
...(解析預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