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營養食安(1)

有關豬肉標示規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豬肉原料來源之原產地,以「飼養地(國)」為認定標準
B含豬可食部位之包裝食品、散裝食品或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的食品,都應標示其豬可食部位之原產地
C採用豬可食部位為原料製得之明膠或豬肉香料等,得免標示豬原料原產地
D豬脂(油)產品須標示所使用豬油之原料原產地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主要考查**「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 自民國 110 年(2021年)1月1日起,為因應含萊克多巴胺(Ractopamine)豬肉進口議題,衛生福利部強制規範所有含豬肉及豬可食部位的食品(不論是包裝、散裝或直接供應飲食場所),皆須標示豬肉原料之原產地(國),以保障消費者知的權益。

選項分析

  • (A) 豬肉原料來源之原產地,以「飼養地(國)」為認定標準錯誤

    • 根據衛福部食藥署的規定,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是以**「屠宰地(國)」**為認定標準,而非「飼養地(國)」。
    • 舉例來說:若豬隻在 A 國飼養,但運至 B 國進行宰殺,則其豬肉原產地認定為 B 國。這是國際貿易與食品法規中常見的認定方式(類似加工實質轉型的概念,屠宰被視為賦予肉品屬性的關鍵步驟)。
  • (B) 含豬可食部位之包裝食品、散裝食品或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的食品,都應標示其豬可食部位之原產地正確

    • 法規適用範圍非常廣泛,涵蓋了三大類對象:
      1. 包裝食品(如:冷凍水餃、肉乾)。
      2. 散裝食品(如:市場賣的散裝貢丸)。
      3. 直接供應飲食場所(如:餐廳、便當店、小吃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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