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營養食安(2)
有關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中與標示相關的內容,下列何者正確?
A添加甜味劑時須標示其品名,可不用標示其功能性名稱
B外包裝的標示字體的長度與寬度得小於2毫米
C國內製造品的標示如兼用外文時,可以英文為主,中文為輔
D輸入食品之原產地係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認定之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重點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中關於食品標示的具體規範,涵蓋食品添加物(甜味劑)、字體大小、語言優先順序以及進口食品原產地認定標準等核心條文。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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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添加甜味劑時須標示其品名,可不用標示其功能性名稱 (錯誤)
-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規定(通常為第9條或相關條文),食品添加物若屬甜味劑、防腐劑、抗氧化劑者,應同時標示其功能性名稱。
- 正確作法:必須標示「甜味劑」字樣及其品名(例如:「甜味劑(阿斯巴甜)」或「阿斯巴甜(甜味劑)」)。此規定的目的是為了讓消費者明確知曉該添加物的功能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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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外包裝的標示字體的長度與寬度得小於2毫米 (錯誤)
-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有容器或外包裝之食品,其標示字體之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二毫米。
- 例外情形:僅有當最大表面積不足八十平方公分之小包裝時,除品名、廠商名稱及有效日期外,其他項目標示字體得小於二毫米。
- 選項敘述省略了「小包裝」的前提條件,直接陳述「得小於2毫米」與原則性規範(不得小於2毫米)不符,故為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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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國內製造品的標示如兼用外文時,可以英文為主,中文為輔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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