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營養公衛(2)

林小姐於民國108年6月自營養系畢業,至民國114年5月仍未通過營養師考試,她決定繼續於營養諮詢機構擔任營養顧問,在營養師指導下幫顧客進行營養評估與飲食指導。依據營養師法,她和營養諮詢機構會受到的罰則為何?

A本人及雇主各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B只有本人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C只有雇主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D不會受罰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主要考查**《營養師法》中關於非營養師執行業務之罰則以及畢業生實習/緩衝期之規定**。考生需掌握法規中對於「未取得資格者執行業務」的處罰對象(本人與雇主)以及「畢業生」可例外免罰的年限條件。

選項分析

時間點計算:

  • 畢業時間:民國108年(2019年)6月。
  • 執業時間:至民國114年(2025年)5月。
  • 經過時間:從108年6月至114年5月,已經過約5年11個月

法規依據: 根據**《營養師法》第29條**規定:

「未取得營養師資格,擅自執行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營養師業務者,本人及其雇主各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但在營養師指導下實習之學生或取得畢業證書日起五年內之畢業生,不在此限。」

逐項分析:

  • (A) 本人及雇主各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正確
    • 林小姐雖然是營養系畢業,但根據《營養師法》第29條但書,畢業生在營養師指導下執行業務的免責期限僅為**「取得畢業證書日起五年內」**。
    • 林小姐於108年6月畢業,其免責緩衝期應於民國113年6月屆滿。
    • 題目設定時間為民國114年5月,已超過5年期限。因此,她已不適用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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