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營養公衛(1)

下列那一類產品的營養標示,不是以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為依據?

A以維生素、礦物質為營養添加劑之發泡錠產品
B市售包裝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
C特定疾病的配方食品
D健康食品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主要考驗營養師對於台灣現行食品營養標示法規體系的適用範圍與層級架構的理解。特別是區分「一般包裝食品」、「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與「特殊營養食品(嬰兒與特定疾病配方)」在法律依據上的差異。

核心法規依據為衛生福利部公告的**「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及其排除條款。

選項分析

  • A. 以維生素、礦物質為營養添加劑之發泡錠產品(正確答案)

    • 分析:根據「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的規定(現行條文第十二點),明確指出:「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不適用本規定」。
    • 理由:這類產品因為型態(錠狀、膠囊狀)與添加目的(補充營養)特殊,衛生福利部另訂有專屬法規**「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
    • 發泡錠歸類:雖然「發泡錠」需溶於水飲用,但在法規解釋上,若是以維生素、礦物質為營養添加劑之發泡錠,被歸類為此類專屬法規的管轄範圍(參見食藥署問答集 Q2),因此不是以一般的「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為依據。
  • B. 市售包裝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

    • 分析:這類食品雖然有專屬的「市售包裝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及特定疾病配方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但該專屬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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