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營養食安(2)
有關食品標示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營養宣稱須符合「市售包裝食品營養宣稱規範」
B咖啡因含量應清楚標示於「營養標示欄位」中
C果蔬汁含量10%以上的包裝飲料應標示「果蔬汁含有率」
D甜味劑應標示食品添加物名稱及功能性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主要考查台灣現行食品標示法規(Food Labeling Regulations),特別針對「營養標示」、「咖啡因標示」、「果蔬汁標示」及「食品添加物標示」的具體規範細節。重點在於區分哪些項目屬於「營養標示(Nutrition Facts)」的範疇,以及哪些項目雖然需要標示,但不得列入營養標示欄位中。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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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營養宣稱須符合「市售包裝食品營養宣稱規範」:正確
- 任何在包裝上進行的營養宣稱(如「高鈣」、「低脂」、「無糖」等),都必須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的相關規範(現行法規名稱為「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雖然法規名稱隨時間可能有修訂(舊稱為市售包裝食品營養宣稱規範),但「營養宣稱須符合規範」這一原則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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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咖啡因含量應清楚標示於「營養標示欄位」中:錯誤
- 根據衛生福利部公告的「含有咖啡因成分且有容器或包裝之飲料,應於個別產品外包裝標示咖啡因含量有關事項」,明確規定咖啡因含量標示不得列入營養標示欄位中。
- 理由:咖啡因屬於食品添加物或源自原料的成分,並非人體必須的「營養素」(如蛋白質、脂肪、維生素等)。若將其列入營養標示欄位,容易誤導消費者以為咖啡因是營養成分。因此,咖啡因含量應標示於包裝的其他明顯處(如成分表旁或獨立區塊),而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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