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營養公衛(1)

在工廠工作的林媽媽以母乳哺餵5個月大的嬰兒,在她上班時段,除原規定休息時間外,雇主每日另給她二次哺乳時間,每次以30分鐘為度,此乃依據下列何種法規?

A勞動基準法
B就業服務法
C性別工作平等法
D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主要測驗考生對於職場母性保護相關法規的熟悉度,特別是關於哺乳時間(Breastfeeding breaks) 的具體規定與法源依據。這涉及《勞動基準法》與《性別工作平等法》(現名《性別平等工作法》)兩部法規在適用對象、子女年齡及時間計算上的條文差異。

選項分析

  • A. 勞動基準法 (Labor Standards Act):正確。

    •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52 條規定:「子女未滿一歲女工親自哺乳者,於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
    • 題幹中提到「5個月大的嬰兒」(符合未滿一歲)、「每日另給二次哺乳時間,每次以30分鐘為度」,這完全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2條的原文法條文字
    • 雖然《性別平等工作法》也有哺乳時間規定,但其條文文字與計算方式已修正(詳見選項C),故本題敘述之具體操作模式(2次 × 30分鐘)是直接引用《勞動基準法》。
  • B. 就業服務法 (Employment Service Act):錯誤。

    • 該法主要規範就業服務機構的管理、外國人聘僱許可、促進國民就業及禁止就業歧視(如徵才時的性別、年齡歧視等),並未規範在職期間的哺乳時間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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