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營養食安(2)
根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食品添加物名稱之標示中,下列何者不需標示其功能性名稱?
A亞硝酸鈉
B二丁基羥甲苯
C醋磺內酯鉀
D苯甲酸鈉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主要考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中關於食品添加物標示的特殊規定。根據法規,特定類別的食品添加物除了標示其品名外,還必須同時標示其功能性名稱,以幫助消費者辨識其用途。
選項分析
- A. 亞硝酸鈉 (Sodium nitrite):正確答案
- 亞硝酸鈉在台灣食品添加物分類中主要屬於第五類 保色劑(Color retention agents),雖然它兼具防腐效果,但在標示法規中,保色劑並未被列入強制標示功能性名稱的類別中。因此,標示時僅需列出「亞硝酸鈉」即可,不需加註「保色劑」或「防腐劑」。
- B. 二丁基羥甲苯 (BHT):需標示
- BHT 屬於第三類 抗氧化劑(Antioxidants)。根據法規,抗氧化劑屬於必須標示功能性名稱的三大類別之一。因此,包裝上必須標示為「抗氧化劑(二丁基羥甲苯)」或「二丁基羥甲苯(抗氧化劑)」。
- C. 醋磺內酯鉀 (Acesulfame potassium):需標示
- 俗稱「安賽蜜」,屬於第十一類 甜味劑(Sweeteners)。根據法規,甜味劑屬於必須標示功能性名稱的三大類別之一。
- D. 苯甲酸鈉 (Sodium benzoate):需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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