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營養公衛(1)

民國106年公布之長期照顧服務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長期照顧服務的對象必須符合身體失能已經超過6個月以上者
B49歲以下身心障礙且失能者可納為長期照顧計畫服務對象
C營養師在居家照護的工作為居家營養評估及諮詢
D日間照顧屬於社區式的服務提供方式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點為《長期照顧服務法》中的專有名詞定義以及長期照顧2.0(長照2.0)的服務對象與分類。關鍵在於區分法律條文中對於「長期照顧」狀態的定義(是否包含「預期」),以及熟悉長照服務的提供模式(居家、社區、機構)。

選項分析

  • A. 長期照顧服務的對象必須符合身體失能已經超過6個月以上者 (錯誤)

    • 根據《長期照顧服務法》第3條(或第2條,視版本而定,定義條款)第1款規定,「長期照顧」指身心失能持續已達或預期達六個月以上者。
    • 解析:法律定義包含「預期達六個月以上」(expected to last),這意味著經過專業評估(如醫生診斷)認為失能狀態將持續半年以上即可,不需要等到實際失能滿6個月後才能申請或接受服務。選項 A 使用「必須...已經超過」,排除了「預期」的情況,故為錯誤敘述。
  • B. 49歲以下身心障礙且失能者可納為長期照顧計畫服務對象 (正確)

    • 民國106年(2017年)推動的「長照2.0」計畫大幅擴增服務對象。
    • 解析:長照2.0 將服務對象擴大納入「49歲以下失能身心障礙者」(原長照1.0僅涵蓋50歲以上身心障礙者)。因此,49歲以下的失能身心障礙者確實符合資格。
  • **C. 營養師在居家照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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