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營養食安(2)

非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因採收、儲運或其他因素等非故意攙入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且其含量占該項原料多少百分比以下者,得視為非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A1%
B2%
C3%
D4%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主要考查台灣現行**「基因改造食品標示」法規中,關於「非故意攙入」(adventitious presence)**的容許門檻值。這是食品法規與標示(Food Regulations and Labeling)領域中的核心考點,營養師需熟知各類食品標示的判定標準。

選項分析

  • A. 1%:錯誤。紐西蘭、澳洲的非故意攙入容許量標準為1%;歐盟更嚴格,標準為0.9%。
  • B. 2%:錯誤。台灣法規無此數值設定。
  • C. 3%正確。根據衛生福利部公告之《包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非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因採收、儲運或其他因素等非故意攙入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且其含量占該項原料百分之三(3%)以下者,視為非基因改造食品原料;若超過3%,則視為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須依法標示「基因改造」等字樣。
  • D. 4%:錯誤。早年台灣的舊制標準為5%,但自2015年(民國104年)底起已修法加嚴至3%,故高於3%即須標示。

答案解析

依據衛生福利部公告的**《包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第三點規定: 「非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因採收、儲運或其他因素等非故意攙入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且其含量占該項原料百分之三**以下者,視為非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倘超過百分之三者,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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