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營養食安(1)

下列何種食品在製程中不得使用過氧化氫?

A蟹味棒
B魚丸
C天婦羅
D烏龍麵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核心觀念在於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中,關於**殺菌劑(過氧化氫,H₂O₂)**的法規限制。營養師必須熟知各類食品添加物的「正面表列」使用範圍,特別是常見違規使用的品項與絕對禁用的食品類別。

選項分析

根據台灣衛福部公告之《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過氧化氫(雙氧水)歸類為殺菌劑。其使用規定為:「本品可使用於魚肉煉製品、除麵粉及其製品以外之其他食品;用量以 H₂O₂ 殘留量計:食品中不得殘留。

  • A. 蟹味棒:屬於魚肉煉製品(Surimi-based products)。在製造過程中,為了殺菌或漂白,法規允許使用過氧化氫,但最終產品必須經由加熱或水洗等製程將其完全去除,不得檢出殘留。
  • B. 魚丸:屬於魚肉煉製品。同上,製程中允許使用,但最終產品不得殘留。
  • C. 天婦羅:此處指台灣常見的甜不辣(魚漿製品),屬於魚肉煉製品。同上,製程中允許使用,但最終產品不得殘留。
  • D. 烏龍麵:屬於麵粉製品。法規條文明確指出「除麵粉及其製品以外」,意即麵粉及其製品在製程中絕對「不得使用」過氧化氫。這是為了避免業者利用過氧化氫漂白劣質麵粉,混充高品質麵粉販售。

答案解析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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