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營養公衛(2)

目前營養師執業應接受專業繼續教育,每 6年應完成 120點,請問其所依據的法源?

A國民營養法
B營養師法施行細則
C營養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D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主要測驗考生對於營養師執業資格維持繼續教育法規的認知,特別是針對「執業執照更新」的法源依據。依據台灣現行法規,醫事人員(包含營養師)必須定期接受繼續教育並完成特定積分,才能辦理執業執照的更新(換照)。

選項分析

  • A. 國民營養法
    • 錯誤。目前台灣有《營養師法》,但「國民營養法」長期以來屬於草案或政策倡議階段(近年相關法案為《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已於2023年三讀通過,但此為2019年考題)。此外,這類法案主要規範國家營養政策推動,而非針對「個人執業執照」的更新細節。
  • B. 營養師法施行細則
    • 錯誤。施行細則主要補充母法(營養師法)的執行細節,通常涉及行政程序。關於「繼續教育積分」與「執業登記」的詳細規定,母法(營養師法第7條)已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另定「辦法」規範,而非寫在施行細則中。
  • C. 營養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 錯誤(已廢止)。過去確實有此專屬法規,但衛生福利部為了統一各類醫事人員的執業與教育規範,已將其廢止,並將相關規定整併入統一的法規(即選項D)。因此,在2019年考試當下,此法規已不適用。
  • D. 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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