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營養食安(2)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是食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應標示的事項?

A營養標示
B食品添加物名稱
C內容物名稱
D製造日期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重點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2 條關於「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標示事項的法規記憶與區辨。這是營養師在進行食品標示審查或衛教時最基礎且核心的法規知識。

選項分析

  • A. 營養標示是應標示事項。依據該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8 款,營養標示(如熱量、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鈉等)為法定必須標示項目。
  • B. 食品添加物名稱是應標示事項。依據該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4 款,若食品含有添加物,必須明確標示其名稱;若為二種以上混合且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
  • C. 內容物名稱是應標示事項。依據該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2 款,內容物(即原料/成份)名稱須標示,且若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
  • D. 製造日期非應標示事項(依現行法規第 22 條主文)。
    • 理由: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7 款,法規明文要求標示的是「有效日期」。
    • 解析:雖然實務上許多廠商會同時標示製造日期與保存期限來推算有效日期,但就法規「強制性」條文而言,必須直接標示出「有效日期」(Expiry Date)以確保消費者能直觀判斷食品是否過期。僅標示製造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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