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營養公衛(1)

營養師將其證照租借給他人使用,依據營養師法之規定,其罰則為何?

A廢止其營養師證書
B處 1個月以上、1 年以下之停業處分
C處新臺幣 1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之罰鍰
D處新臺幣 3萬元以上、15 萬元以下之罰鍰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的是《營養師法》中對於維護專業證照親自執行原則的法律規定。 醫療相關人員(包含營養師)的證書是國家賦予其專業資格的證明,具有專屬性不可轉讓性。將證照租借給他人使用(俗稱「借牌」或「租牌」)屬於極嚴重的違規行為,因為這會導致不具資格者從事專業醫療或營養業務,嚴重危害民眾健康安全,因此法律設有最嚴厲的行政處分。

選項分析

  • A. 廢止其營養師證書正確

    • 依據**《營養師法》第 26 條**規定:「營養師將其證照租借他人使用者,廢止其營養師證書。」
    • 這是針對「租借證照」行為的專屬罰則。「廢止證書」意味著該營養師的資格被永久取消(除非重新考試取得,但通常有年限限制),是行政處分中最嚴重的一種,即剝奪其專業資格。
  • B. 處 1個月以上、1 年以下之停業處分錯誤

    • 此罰則通常適用於「業務上之不正當行為」。
    • 依據《營養師法》第 27 條(或舊法相關條文):營養師於業務上如有違法或不正當行為,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注意是執業執照而非證書)。租借證照的惡性比一般業務過失更重大,故不適用此較輕的停業處分。
  • C. 處新臺幣 1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之罰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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