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營養公衛(1)

根據現行勞動基準法,子女未滿 1歲需母親親自哺乳者,於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予幾次哺乳時間?

A1
B2
C3
D4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主要考查 《勞動基準法》 中對於女性勞工哺(集)乳時間的具體保障規定。營養師在進行母乳哺育推廣與衛教時,需熟悉相關法規以保障職場婦女權益。需特別注意《勞動基準法》與《性別平等工作法》(舊稱《性別工作平等法》)在條文細節上的差異。

選項分析

題目明確指定依據 「現行勞動基準法」 作答:

  • A (1次):錯誤。法規規定為2次。
  • B (2次)正確。根據 《勞動基準法》第 52 條 規定:「子女未滿一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於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 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因此,正確答案為2次。
  • C (3次):錯誤。
  • D (4次):錯誤。

【重要補充:法規比較】 雖然本題答案為2次,但考生必須注意,《性別平等工作法》(原《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8 條已於 2016 年(民國 105 年)修法,規定:「子女未滿 二歲 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 六十分鐘。」

  • 勞基法(本題依據):未滿1歲、每日2次、每次30分鐘。
  • 性平法(優於勞基法):未滿2歲、每日60分鐘(可彈性分配次數)。
  • 由於性平法適用範圍較廣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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