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營養公衛(1)
營養師受停業處分後,卻仍執行業務者,其罰則為:
A廢止執業執照
B廢止營養師證書
C加重停業處分 5年
D處新臺幣 3萬以上, 15萬以下之罰鍰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營養師法》中關於違規執業的罰則,特別是針對「停業處分期間仍執行業務」的法律後果。這屬於醫事人員法規中的行政處分層級觀念。
選項分析
- A. 廢止執業執照 (正確答案):
- 根據**《營養師法》第32條**規定:「營養師受停業處分仍執行業務者,廢止其執業執照」。
- 停業處分通常是暫時停止執業權利,若在此期間仍執業,代表不服從行政處分,故法律規定將「暫時停止」升級為「廢止」該張執業執照(即取消在該地執業的資格)。
- B. 廢止營養師證書:
- 這是更嚴重的處分。根據同法第32條後段:「受廢止執業執照處分仍執行業務者,廢止其營養師證書」。
- 也就是說,必須先被廢止執業執照後仍不知悔改繼續執業,才會被廢止最根本的「營養師證書」(資格證)。
- C. 加重停業處分 5年:
- 《營養師法》中並無此種罰則規定。法律條文通常是直接升級處分(如由停業改為廢止執照),而非單純延長停業時間。
- D. 處新臺幣 3萬以上, 15萬以下之罰鍰:
- 這是《營養師法》常見的罰鍰級距(例如第30條針對違反第13條規定的罰則),但對於「停業期間仍執業」這種直接挑戰行政處分效力的行為,法律採取的手段是廢止執照而非僅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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