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營養食安(1)

下列那些項目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中規定,應在食品的容器或外包裝上標示出來? ①品名 ②包裝日期 ③原產國(地) ④營養標示

A①②③
B②③④
C①②④
D①③④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中關於有容器或外包裝食品之標示規定。這是營養師在進行食品標示審查與法規遵循時最基礎且核心的知識,主要依據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

選項分析

題目列出了四個項目,需判斷何者為法規強制要求標示的項目:

  • ① 品名正確。 根據食安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明顯標示「品名」。品名需與食品本質相符。
  • ② 包裝日期錯誤。 食安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應標示的是「有效日期」。雖然部分特定食品(如散裝食品或某些生鮮)可能有標示包裝日期的需求,但對於一般有容器或外包裝的食品,法規強制要求的是「有效日期」(Expiry Date),而非包裝日期。製造日期或保存期限雖然常見,但若未標示有效日期僅標示製造日期與保存期限,需由消費者自行推算,這在舊法規曾允許,但現行法規強調必須標示「有效日期」。
  • ③ 原產國(地)正確。 根據食安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必須標示「原產地(國)」。這是為了保障消費者知的權利,特別是在進口食品或原料來源受關注時(如萊豬、核食議題)。
  • ④ 營養標示正確。 根據食安法第22條第1項第8款,必須有「營養標示」。這包括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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