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物治概論(1)

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的規定,醫院機構受僱人數達幾人以上,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

A15
B30
C60
D100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點為**《性騷擾防治法》**中關於機構(如醫院)應負之防治責任與規模門檻。

根據我國**「性平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於 2023 年修法、2024 年全面施行的規定,不同規模的機構有不同的法定義務。醫院作為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及聘僱員工之機構,需同時留意《性騷擾防治法》與《性別平等工作法》的規範。但本題明確指出依據《性騷擾防治法》**。

選項分析

  • A. 15人錯誤

    • 無論是《性騷擾防治法》或《性別平等工作法》,均無「15人」此一特定門檻。
    • 相關的較低門檻為「10人」。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1款及《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受僱人(或組織成員、受服務人員)達 10人以上 者,應設立「申訴管道」(如專線電話、信箱等)以協調處理。
  • B. 30人正確

    • 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組織之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之。」
    • 同理,《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1項第2款亦規定,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 因此,要達到須「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的門檻,法律明定為 30 人。
  • C. 60人錯誤

    • 法律法規中無針對 60 人之特殊防治措施規定。
  • D. 100人錯誤

    • 雖然在《性別平等工作法》的相關子法(如《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中,針對僱用受僱者達 100人以上 的雇主,有更嚴格的調查機制要求(例如:於處理性騷擾申訴時,應組成申訴調查小組,且成員應有具備性別意識之專業人士),但這並非「訂定防治措施」的基本門檻,而是調查程序上的加重義務。

答案解析

根據**《性騷擾防治法》第7條**規定:

  1.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於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採取預防措施。
  2. 組織之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10人以上者,應設立申訴管道
  3. 人數達30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之。

題目問的是「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故門檻為 30人

答案選 (B)

核心知識點

  1. 性騷擾防治責任分級(性騷擾防治法 & 性別平等工作法共通原則):
    • 10人以上:設立申訴管道(電話、傳真、信箱等)。
    • 30人以上: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包含防治原則、申訴管道、調查程序、懲戒處理等規範)並公開揭示。
    • 100人以上(性工法特有):申訴處理單位成員女性比例限制、組成申訴調查小組調查之。
  2. 法條適用區別:
    • 《性別平等工作法》:適用於受僱者執行職務期間(職場性騷擾)。
    • 《性騷擾防治法》:適用於非職場性騷擾,或行為人為不特定人(如醫院病患騷擾護理師,若無法適用性工法時,機構仍需依性騷法負防治責任)。

臨床重要性

醫院屬於高度人際互動且「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醫護人員常面臨來自病患或家屬的性騷擾風險。醫療機構經營者(院長/管理者)必須清楚法律義務:

  • 只要員工+病患/訪客人流達到規模,就必須依法公開揭示防治措施(通常貼在掛號櫃台、佈告欄)。
  • 若未設立申訴管道或未訂定防治措施,依《性騷擾防治法》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新政策/指引改變 (2023修法重點)

2023年「性平三法」大修(2024年3月8日全面施行),針對機構責任的重大改變包括:

  1. 下修門檻:過去僅要求30人以上需訂定措施;修法後新增10人以上未滿30人者,也必須設置申訴管道
  2. 強化雇主責任:雇主知悉性騷擾後,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 性騷擾防治法 第7條 (https://law.moj.gov.tw)
  2. 全國法規資料庫 -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13條
  3. 勞動部 -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