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物治概論(2)

一位患者經常藉治療時故意觸摸物理治療師,讓為其治療的治療師感到不受尊重欲提起申訴,治療師可依何法源依據提出申訴?

A性別工作平等法
B性別平等教育法
C性騷擾防治法
D社會秩序維護法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的是醫療人員遭病患性騷擾時的法律適用性,特別是在「性平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適用範圍的釐清。核心在於區分「雇主的防治責任」與「對行為人(加害人)的申訴與懲罰」分別適用何種法律。

選項分析

  • A. 性別工作平等法(現更名為《性別平等工作法》):

    • 適用範圍:主要規範雇主與受僱者之間的關係,以及受僱者執行職務時遭「雇主」或「同事」性騷擾的處理。
    • 針對顧客/病患騷擾的修法(2024施行):雖然新法強化了雇主在員工遭「第三人」(如客戶、病患)騷擾時的「防治與補救義務」(雇主知悉後須立即處理),但該法的主要懲罰對象是未盡保護責任的雇主(由勞工主管機關裁罰雇主),並非直接用來處罰病患(加害人)的法源。
    • 為何不選:治療師若要針對「病患的騷擾行為」本身提出申訴,以求對病患進行調查與行政裁罰,需依據規範一般社會大眾行為的《性騷擾防治法》。
  • B. 性別平等教育法:

    • 適用範圍:適用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 條件: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另一方為學生。
    • 為何錯誤:本題場景為醫療院所,雙方為治療師與病患,非校園教育關係,故不適用。
  • C. 性騷擾防治法:

    • 適用範圍:作為「兜底」的法律,適用於不屬於《性別平等工作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規範的性騷擾事件。特別適用於陌生人、顧客、病患等「無受僱或校園從屬關係」的加害人。
    • 針對病患的申訴:病患並非治療師的雇主或同事,雙方無權力不對等的勞雇關係,因此病患的性騷擾行為屬於一般社會性騷擾。治療師欲對該病患提出正式申訴,使其受到行政裁罰(如罰鍰),其直接法源依據為《性騷擾防治法》。
    • 正確原因:這是讓加害人(病患)承擔法律責任(行政罰)的正確依據。
  • D. 社會秩序維護法:

    • 適用範圍:屬於警察機關維護公共秩序的法規(如第83條妨害善良風俗),雖然性騷擾行為可能同時觸犯社維法,但社維法並非專門針對性騷擾申訴、調查與防治機制的特別法。醫療人員遭遇性騷擾時,首選的專法應為上述的性平三法之一。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為 (C) 性騷擾防治法

雖然物理治療師是在「執行職務」時(職場)發生性騷擾,依《性別平等工作法》,雇主有保護員工的義務;但針對病患(第三人) 的性騷擾行為本身,因病患與治療師之間無僱傭關係,該行為主要受規範一般人際互動的《性騷擾防治法》管轄。治療師若要對病患提起申訴,要求主管機關(社會局/處)介入調查並對病患開罰,應引用《性騷擾防治法》。

核心知識點

  1. 性平三法適用順序
    • 性別平等教育法:校園(師生、生生)。
    • 性別平等工作法:職場(雇主、同事)。
    • 性騷擾防治法:社會(陌生人、顧客、病患、以及上述兩法未規範者)。
  2. 醫療職場性騷擾(病患騷擾醫事人員)
    • 雇主責任:依《性別平等工作法》,雇主知悉後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 加害人(病患)責任:依《性騷擾防治法》,被害人可向行為人所屬單位(若無則向發生地警察機關或主管機關)提出申訴,經調查屬實後由社會主管機關裁處罰鍰。
  3. 修法提醒(2024施行):新法明確區分權責,對於「顧客/第三人」性騷擾,雇主雖有防治義務(性工法),但對加害人的懲處程序仍回歸《性騷擾防治法》。

參考資料

  1. 衛生福利部 - 性騷擾防治法規專區:關於性平三法之適用範圍與區別。
  2. 台北市物理治療師公會 - 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調查處理:明確指出「適用性騷擾防治法案件,被害人得視行為人身份(如病患),提出性騷擾申訴」。
  3. 勞動部 - 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法重點:說明雇主對於第三人(顧客)性騷擾之防治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