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物治概論(1)

陳同學在畢業後返校擔任研究助理,並向聘任他的老師反應,在大四上學期修了一門課,該課程的開課老師在修課期間會不斷傳簡訊騷擾他,但他害怕不及格,因此不敢跟學校反應,直到畢業他才敢說。下列處理程序何者較為適當?

A因學生已經畢業,已無學生身分,不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但可以性騷擾防治法,至警察機關報案
B學生目前是研究助理,因此應該用性別工作平等法,向學校提出申請調查
C因事件發生已經過了數月,學校已無法受理
D發生事件當時是學生,老師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向學校通報處理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校園性別事件之法律適用與通報義務

本題核心在於判斷性騷擾事件的法律適用依據(案發當時身分 vs 申訴時身分)以及教育人員的法定通報義務

根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簡稱性平法),「校園性別事件」的定義取決於事件發生時雙方的身分。只要案發當時一方為學生,另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即適用本法。此外,現任教育人員在知悉此類事件時,具有法定的通報責任。

選項分析

  • A. 因學生已經畢業,已無學生身分,不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但可以性騷擾防治法,至警察機關報案

    • 錯誤。性平法的適用是以「事件發生時」的身分為準,而非「提出申請時」的身分。雖然陳同學目前已畢業,但案發時他是學生,行為人是老師,因此仍屬於性平法管轄的「校園性別事件」。學校必須受理,不能以畢業為由拒絕。
  • B. 學生目前是研究助理,因此應該用性別工作平等法,向學校提出申請調查

    • 錯誤。雖然陳同學現在的身分是研究助理(受僱者),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原性別工作平等法),但本案申訴的對象是「大四修課時」的老師,且騷擾行為發生在「修課期間」。該事件本質上是教育場域中的師生權力不對等,而非現職工作的職場性騷擾。根據性平法規定,此類案件應優先適用性平法調查。
  •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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