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物治概論(1)
依據性騷擾防治法規定,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多少人以上,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之?
A10
B30
C50
D100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重點為**《性騷擾防治法》**中關於防治措施訂定門檻的規定。這屬於物理治療師在行政管理與醫療法規領域必須掌握的基礎知識,特別是針對醫療機構(如物理治療所、醫院)作為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對於性騷擾防治的法定義務。
關鍵區分在於**「設立申訴管道」與「訂定並公開揭示防治措施」**的人數門檻差異。
選項分析
- (A) 10:錯誤。 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1款,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10人以上者,應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此門檻僅要求設立如專線電話、信箱等管道,尚未強制要求訂定完整的書面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
- (B) 30:正確。 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組織之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並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且公開揭示之。」此選項符合題目敘述之完整義務門檻。
- (C) 50:錯誤。 法規中無此特定門檻。
- (D) 100:錯誤。 法規中無此特定門檻。
答案解析
根據 《性騷擾防治法》第7條(2023年修法,2024年3月8日施行之版本,或修法前版本此數字門檻結構類同)之規定: 政府機關(構)、部隊、學
...(解析預覽)...

升級 VIP 解鎖圖文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