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物治概論(1)
根據性別平等教育法,有關校園發生性騷擾事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學校接獲檢舉後,應於3日內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B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事件時,應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
C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小組成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女性成員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二分之一
D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對事件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進行之影響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主要測驗考生對於《性別平等教育法》中關於校園性別事件(含性騷擾)處理程序、調查機制及司法獨立性的法律規定認知。特別是針對調查小組的成立條件(得與應)、成員組成比例、處理時限等細節。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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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學校接獲檢舉後,應於3日內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 正確。
- 根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3條(2023年修法後,原為第30條)第1項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接獲前條第一項之申請或檢舉後...應於三日內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此為法律明文規定的時效,旨在確保事件能迅速進入專業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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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事件時,應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
- 錯誤。
- 根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3條第2項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前項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
- 解析:法律條文使用的是「得」(may),表示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性平會)可以選擇自行調查,也可以選擇成立調查小組。只有在同條文後段規定「但行為人為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者,應成立調查小組」,才強制必須成立調查小組。選項B將「得」一律表述為「應」(sh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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