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物治概論(2)

物理治療實習生在幫病人治療時,病人常會講黃色笑話或故意觸碰他,致使學生每次想到上班就心生畏懼,此時學生可以採取下列何種行為,以有效保障自己的權益?①依性別平等教育法向學校申訴 ②依性別工作平等法向醫院申訴 ③依性騷擾防治法向警察機關報案

A僅①③
B僅①②
C僅②③
D① ② ③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台灣**「性平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性騷擾防治法)在物理治療實習生**(Intern)遭遇病人(第三人)性騷擾時的法律適用範圍與優先順序。核心在於判斷不同法規的「適用對象」與「場域」。

選項分析

  • ①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向學校申訴 (錯誤/非首要)

    • 理由:《性別平等教育法》的主要適用對象為「校園性別事件」,即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另一方為學生
    • 分析:本案加害人為「病人」,並非學校成員。學校對該病人無管轄權,無法對其進行調查或懲處。雖然學校有義務提供學生心理輔導或協助轉換實習單位,但學生無法依此法向學校「申訴」來直接懲治加害人或要求醫院改善職場環境(這是醫院的責任)。因此,這不是針對「病人騷擾」最有效的法律救濟途徑。
  • ②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向醫院申訴 (正確)

    • 理由: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現更名為《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條第5項規定:「實習生於實習期間遭受性騷擾時,適用本法之規定。
    • 分析:實習生在法律上被視為廣義的「受僱者」。當實習生在執行職務(治療病人)時遭受任何人(包含雇主、同事、客戶/病人)的性騷擾,雇主(醫院)有義務依據本法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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