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物治概論(1)

下列項目何者可列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

A輪椅
B義齒
C醫師指示用藥
D精神病患日間住院照護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主要測驗考生對於**《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51 條**「不給付項目」的熟悉度。健保法採負面表列方式,明確規範了哪些項目不列入健保給付範圍,而考生需特別注意法條中的「除外條款」(即例外給付的情形)。

選項分析

  • A. 輪椅

    • 錯誤。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51 條第 11 款,輪椅、義齒、義眼、眼鏡、助聽器、拐杖及其他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均列為不給付項目。輪椅屬於輔具,通常是由長照資源或身心障礙補助系統提供,而非由健保給付。
  • B. 義齒

    • 錯誤。同上,根據第 51 條第 11 款,義齒(假牙)屬於不給付項目。除非是極少數因外傷或腫瘤導致的重建手術中可能包含的特殊處置,否則一般功能性或美觀性的義齒皆須自費。
  • C. 醫師指示用藥

    • 錯誤。根據第 51 條第 4 款,「成藥、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列為不給付項目。
    • 補充說明:雖然健保開辦初期考量民眾用藥習慣,曾「暫時」給付部分指示用藥,但法規本意與現行政策方向皆是將指示用藥逐步剔除健保給付範圍(即回歸法條的不給付規定),因此在考試定義上,它屬於法定不給付項目。
  • **D. 精神病患日間住院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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