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物治概論(1)
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關於職場性騷擾,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受僱者因性騷擾之情事,受有損害者,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B雇主證明其已遵行本法所定之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且對受僱者因性騷擾情事之發生已盡力防止仍不免發 生者,雇主不負賠償責任
C雇主賠償損害時,對於為性騷擾之行為人,沒有求償權
D被害人因性騷擾之情事致生法律訴訟,於受司法機關通知到庭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假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主要測驗《性別工作平等法》(現已修正更名為《性別平等工作法》)中關於職場性騷擾之雇主賠償責任的規定。核心概念在於雇主與行為人的連帶責任(Joint Liability)、雇主的免責條款、以及雇主代為賠償後的求償權(Right of Reimbursement)。
選項分析
- A 正確:根據第27條第1項前段規定:「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遭受性騷擾,受有財產或非財產上損害者,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這是為了保障被害人能獲得賠償,避免因行為人無力賠償而求償無門。
- B 正確:根據第27條第1項但書規定:「但雇主證明其已遵行本法所定之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且對該事情之發生已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者,雇主不負損害賠償責任。」這提供了雇主若已善盡管理責任的免責機制。
- C 錯誤:根據第27條第3項規定:「雇主賠償損害時,對於為性騷擾之行為人,有求償權。」
- 解析:法律邏輯上,性騷擾的最終責任在於行為人。雇主之所以要先連帶賠償,是基於保護受害勞工(代位賠償的概念);一旦雇主支付了賠償金,當然有權向真正的肇事者(行為人)追討這筆款項。選項說「沒有求償權」與法條規定相反。
- D 正確:根據第27條第4項規定:「被害人因遭受性騷擾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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