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醫物幅安(2)
依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管理辦法,某醫院購置新型醫用直線加速器,與國外原廠訂定買賣契約,為進行設備功能測試,由原廠指派工程師(外國人)協助操作該設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該工程師必須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輻射安全證書,始得為之
B該工程師必須參加醫院辦理之輻射防護講習至少18小時,始得為之
C該工程師必須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輻射防護人員認可證書,始得為之
D該工程師必須提供國外操作或輻射防護訓練證明文件影本,由醫院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合格後,始 得為之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測驗的核心在於《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管理辦法》中,針對「外籍人員」在臺灣境內因合約需求(如安裝、測試、維修等)而必須操作游離輻射設備時的特殊法規要求。由於醫療機構引進高階放射治療設備(如醫用直線加速器)時,常需仰賴國外原廠工程師進行初期的新機裝機與功能測試,因此法規對此類短期、具特定合約目的之外國人員設有專屬的審核機制,以確保輻射安全並兼顧實務需求。
選項分析
- 選項 A(該工程師必須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輻射安全證書,始得為之):錯誤。一般本國籍人員若要合法操作輻射設備,確實需要經過訓練、測驗及格後取得「輻射安全證書」(或具備醫師/醫事放射師等專業執照)。但對於因履行合約而在台短期工作的外籍工程師,法規另有豁免與替代審查機制,不強制要求考取我國的輻射安全證書。
- 選項 B(該工程師必須參加醫院辦理之輻射防護講習至少18小時,始得為之):錯誤。法規中規定18小時或36小時的輻射防護訓練課程,通常是針對欲報考本國「輻射安全證書」的操作人員,或是部分特定人員的訓練門檻。針對履約之外籍工程師,法規並未規定必須由醫院辦理特定時數的講習。
- 選項 C(該工程師必須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輻射防護人員認可證書,始得為之):錯誤。「輻射防護人員認可證書」是針對在設施內擔任「輻射防護人員」(類似輻防專責人員或輻防師)的管理階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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