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營養公衛(1)
下列何項法規,規範辦理特定業務應聘用營養師並訂有人力基準?
A優生保健法
B營養師法及施行細則
C學校衛生法及施行細則
D老人福利法及施行細則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台灣法規中,明確規範「辦理特定業務應聘用營養師並訂有人力基準」的法律依據。人力基準意指法律明文訂定需聘用幾名營養師的量化標準。
選項分析
(A) 優生保健法 — 主要規範生育保健、人工流產、優生保健諮詢等事項,並無聘用營養師人力基準的規定。
(B) 營養師法及施行細則 — 規範營養師之資格取得、執業登記、業務範圍、繼續教育等,是「關於營養師本身」的基本法,但並未針對各業務機構訂定營養師人力基準。
(C) 學校衛生法及施行細則 — 正確答案。《學校衛生法》第23條之1明確訂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四十班以上者,應至少置營養師一人;各縣市主管機關,應置營養師若干人。」此條文是台灣法規中少數明確訂有營養師人力基準的法律。
(D) 老人福利法及施行細則 — 規範老人福利機構設立及服務品質等,雖部分機構需配置醫事人員,但並無明確的營養師人力基準條文。
答案解析
《學校衛生法》第23條之1是現行台灣法規中最明確訂有「營養師人力配置標準(基準)」的法律,規定學校班級數達40班以上者,至少置一名營養師,為法定義務而非建議性規範。學校營養師的職責包含:
- 飲食衛生安全督導
- 膳食管理執行
- 健康飲食教育實施
- 全校營養指導
- 個案營養照顧
核心知識點
- **學校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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