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營養公衛(1)
營養師未能依據每六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照更新,仍繼續執業者,請問最高罰鍰為何?
A5萬元
B3萬元
C1萬元
D5千元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營養師法》中,營養師未依規定每六年提出繼續教育證明、辦理執業執照更新,仍繼續執業時的法定最高罰鍰金額。
選項分析
(A) 5萬元 — 正確答案。《營養師法》第28條規定,違反執業執照更新規定者,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之罰鍰,最高為5萬元。
(B) 3萬元 — 非正確答案。未有此條規定金額上限。
(C) 1萬元 — 此為罰鍰下限,而非上限(最高罰鍰)。
(D) 5千元 — 未有此條規定,金額明顯偏低。
答案解析
依據《營養師法》第28條:
違反第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即未依規定辦理執業執照更新者),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之罰鍰,並限期令其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廢止其執業執照。
《營養師法》第7條之1規定:
- 營養師應每六年完成一定積分之繼續教育,申請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因此,未辦理更新仍繼續執業,最高罰鍰為 5萬元(新台幣),並可廢止執業執照。
相比之下,藥事人員(藥師)如違反類似規定,最高罰鍰為1萬元,顯示營養師法對此違規懲處較嚴。
核心知識點
- 繼續教育週期:每6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積分證明
- 罰鍰範圍: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取「最高罰鍰」→ 5萬元)
- 未補正者:可廢止執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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