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營養公衛(1)

營養師未能依據每六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照更新,仍繼續執業者,請問最高罰鍰為何?

A5萬元
B3萬元
C1萬元
D5千元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營養師法》中,營養師未依規定每六年提出繼續教育證明、辦理執業執照更新,仍繼續執業時的法定最高罰鍰金額

選項分析

(A) 5萬元正確答案。《營養師法》第28條規定,違反執業執照更新規定者,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之罰鍰,最高為5萬元。

(B) 3萬元 — 非正確答案。未有此條規定金額上限。

(C) 1萬元 — 此為罰鍰下限,而非上限(最高罰鍰)。

(D) 5千元 — 未有此條規定,金額明顯偏低。

答案解析

依據《營養師法》第28條:

違反第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即未依規定辦理執業執照更新者),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之罰鍰,並限期令其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廢止其執業執照。

《營養師法》第7條之1規定:

  • 營養師應每六年完成一定積分之繼續教育,申請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因此,未辦理更新仍繼續執業,最高罰鍰為 5萬元(新台幣),並可廢止執業執照。

相比之下,藥事人員(藥師)如違反類似規定,最高罰鍰為1萬元,顯示營養師法對此違規懲處較嚴。

核心知識點

  • 繼續教育週期:每6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積分證明
  • 罰鍰範圍: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取「最高罰鍰」→ 5萬元)
  • 未補正者:可廢止執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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