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營養食安(1)
依據健康食品管理法以及健康食品管理法施行細則之規定,健康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其核准之功效於其容器、包裝或說明書上,上述核准之功效其字體之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多少毫米?
A2
B3
C4
D5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台灣「健康食品管理法」及其施行細則中,關於健康食品包裝上核准功效標示字體大小的法規要求。
選項分析
(A) 2 毫米 — 正確。依健康食品管理法施行細則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標示字體之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 2 毫米。
(B) 3 毫米 — 錯誤。3 mm 超出法定最低字體要求的基準值,並非正確法規規定。
(C) 4 毫米 — 錯誤。同上,數值不符法規。
(D) 5 毫米 — 錯誤。同上,數值不符法規。
答案解析
依據「健康食品管理法」第 13 條,健康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其核准之功效於容器、包裝或說明書上。健康食品管理法施行細則進一步規定字體規格,對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標示字體之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二毫米(2 mm)。
但有一例外:若最大表面積不足 80 平方公分之小包裝,除品名、廠商名稱及有效日期外,其他項目標示字體之長度及寬度得小於 2 毫米。
「顯著標示」的要求有雙重意義:
- 位置顯著:核准功效必須置於消費者容易注意到的位置(容器、包裝或說明書上)
- 字體夠大:長度及寬度各 ≥ 2 mm,確保消費者可清楚閱讀
此規定的立法目的在於確保消費者能清楚辨識健康食品的核准功效,同時避免業者以微小字體規避標示義務,造成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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