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物治概論(2)

你是系上負責聯絡臨床實習的老師,私下得知有一位即將實習的學生是愛滋病毒感染者,學系該如何處理此問題較為恰當?

A物理治療工作較無暴露侵入性治療的危險,為保障學生受教權及隱私,不主動告知實習單位
B可繼續安排實習,但告知實習醫院成立專家諮詢委員會,請學生與會討論實習計畫,保障受教權
C可繼續安排實習,但請學生進行愛滋病毒檢驗,證明已無感染力
D為保障病人權益,勸說學生暫停實習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涉及愛滋病毒(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IV)感染者的受教權保障與醫療從業人員(含學生)的實習安排。台灣《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俗稱「愛滋條例」)明文禁止歧視 HIV 感染者,不得拒絕其就學。物理治療臨床實習屬於教育的一部分,需在保障感染者隱私與受教權的前提下進行。

選項分析

(A) ✅ 物理治療工作較無暴露侵入性治療的危險,為保障學生受教權及隱私,不主動告知實習單位 — 本題正確答案。HIV 主要透過血液、性行為、母嬰垂直傳染,物理治療工作一般不涉及血液暴露或侵入性操作(與外科、牙科相比風險極低)。《愛滋條例》保障感染者「不得拒絕就學」且「隱私應受保障」。在感染者未主動同意揭露的前提下,學校無義務主動告知實習單位,且這樣做反而可能違反感染者的隱私保護規定。

(B) 可繼續安排實習,但告知實習醫院成立專家諮詢委員會,請學生與會討論實習計畫 — 不適當。雖然成立委員會討論看似尊重學生,但「告知實習醫院」本身已涉及洩漏學生 HIV 感染狀態,若未獲學生書面同意即告知,將侵害其隱私權,也可能違反《愛滋條例》。

(C) 可繼續安排實習,但請學生進行愛滋病毒檢驗,證明已無感染力 — 不適當。HIV 感染後無法完全清除,「已無感染力」之要求不符合

...(解析預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