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物治概論(2)

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有關職場性騷擾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所稱性騷擾,指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 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B所稱性騷擾,指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 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C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 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
D性騷擾之防治,雇主於知悉受僱者遭受性騷擾之情形時,應儘速報警處理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台灣《性別工作平等法》(現已更名為《性別平等工作法》)中有關職場性騷擾的定義與雇主防治義務的法律規定。

選項分析

(A) ✅ 正確陳述。此為「敵意環境型性騷擾」的法定定義,根據第2條第4款,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工作表現,屬性騷擾。

(B) ✅ 正確陳述。此為「交換條件型性騷擾」(quid pro quo harassment)的法定定義,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以性要求等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或各類人事決定之交換條件,符合法律規定。

(C) ✅ 正確陳述。根據本法規定,性騷擾之認定採個案審酌原則,應就事件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關係、行為人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主觀認知等具體事實綜合判斷。

(D)錯誤陳述(本題答案)。根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2項,雇主於知悉受僱者遭受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包括隔離措施、啟動內部調查、提供諮詢及轉介服務等,並非「儘速報警處理」。法律明確規定的是糾正補救機制,而非強制報警義務。警察機關的介入是由主管機關於調查時「必要時得請求警察機關協助」,而非雇主的直接義務。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為 **(D)

...(解析預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