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低視力學(1)
針對視障者手杖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手杖長度以到患者胸口為主,長度可略減 3-5 cm以方便收納
B手杖使用以杖身全白設計為主,國際通用不可改變
C手杖具有探索、保護及身分識別等作用
D如果有導盲犬的帶領,為避免影響導盲犬的行徑,手杖則可暫時不用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視障者手杖(White Cane)的功能、規格與使用原則
白手杖(white cane)是視障者最重要的行動輔具,具備多重功能,其長度規格及顏色有國際通則,但在特定情境下(如搭配導盲犬)的使用原則需特別了解。
選項分析
(A) 手杖長度以到患者胸口為主,可略減 3-5 cm 方便收納 — 錯誤。
手杖標準長度應由地面量至使用者胸骨(sternum),更精確說是「劍突上方約 5 cm(xiphoid process + 2 inches)」。部分學派建議可延伸至下巴高度,視步行速度與使用習慣調整。不應為了收納方便而縮短,因為縮短手杖會減少前方探測距離(arc width),降低安全性。手杖長度關係到每一步前方的預警空間,任意縮短有跌倒風險。
(B) 手杖以全白設計為主,國際通用不可改變 — 錯誤。
白手杖確實以全白為國際通用識別色,代表使用者為視障者,但這並非絕對不可改變的規定。部分標準允許手杖末端(下段)為紅白相間設計,紅白條紋手杖(red and white striped cane)在許多國家代表使用者為視盲合併聽障(deaf-blind),具有不同的身分識別意義。因此「不可改變」的說法過於絕對,屬錯誤選項。
(C) 手杖具有探索、保護及身分識別等作用 —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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