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醫學三(2)

依據「醫療法」中說明病情的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說明病情須由具醫師身分者為之
B說明的對象僅限病人本人
C說明的內容包括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
D說明時須在病歷上記錄時間、地點、說明內容、說明的對象等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台灣《醫療法》第 81 條關於醫療機構(或醫師)對病人說明病情之法定義務——包括說明內容、說明對象及相關規定。

選項分析

(A) 說明病情須由具醫師身分者為之 ❌(錯誤) 《醫療法》第 81 條規定,說明義務的主體是「醫療機構」(hospital or clinic),而非限定「醫師」個人。實務上,護理師、個案管理師等醫療人員在授權範圍內亦可進行部分說明。法條並未限定說明者必須具備醫師資格,因此本選項敘述過度限縮,不正確。

(B) 說明的對象僅限病人本人 ❌(錯誤) 《醫療法》第 81 條明確規定,說明對象包括「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並非僅限病人本人。尤其當病人無意識能力、為未成年人或無法表達意願時,可向其家屬或法定代理人說明。

(C) 說明的內容包括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 ✅(正確 = 答案) 《醫療法》第 81 條原文規定說明內容應包括:

  1. 病情(diagnosis/condition)
  2. 治療方針(treatment principles)
  3. 處置(procedures/management)
  4. 用藥(medication)
  5. 預後情形(prognosis)
  6. 可能之不良反應(possible adverse reac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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