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醫學三(1)
周醫師在幫病患王老先生進行胃鏡檢查時,發現王老先生胃部有一處胃潰瘍,周醫師初步判斷應該屬於良性潰瘍而沒 有幫王老先生進行切片檢查。胃鏡檢查結束,王老先生很擔心該胃潰瘍會不會是胃癌,而多次詢問周醫師是否應該馬上再次做 胃鏡配合切片檢查,周醫師告知只要吃藥 4個月胃潰瘍就可以痊癒。 4個月後,王先生再度接受胃鏡檢查,切片檢查顯示為胃癌。周醫師為了避免醫療糾紛,在第一次胃鏡報告上增加「病患想先吃藥」的敘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可以有效避免醫療糾紛
B屬於醫療糾紛發生後必要的病歷補登行為
C雖然在倫理上有可議之處,在法律上卻是完全合法
D不只在倫理上有可議之處,在法律上也是違法的行為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醫師在醫療糾紛發生後竄改病歷的法律責任與醫學倫理問題,依據台灣《醫療法》與《刑法》相關規定。
選項分析
(A) 可以有效避免醫療糾紛 此陳述錯誤。事後竄改病歷通常更容易被發現(如筆跡鑑定、電子病歷時間戳記、交叉比對護理紀錄),反而將原本可能是醫療疏失的民事責任,升級為刑事犯罪(偽造文書),大幅加重醫師的法律風險及賠償責任。
(B) 屬於醫療糾紛發生後必要的病歷補登行為 此陳述錯誤。依《醫療法》第 68 條,合法的病歷更正方式是:劃線但不塗銷原文字、簽名並記載更正日期,不得用增加未曾記錄的主觀陳述(如「病患想先吃藥」)來掩蓋事實。故意增加對自己有利的不實內容,不屬於補登,而是偽造。
(C) 雖然在倫理上有可議之處,在法律上卻是完全合法 此陳述錯誤。竄改病歷在台灣法律上並非合法,違反多項法規(見下)。
(D) 不只在倫理上有可議之處,在法律上也是違法的行為 此陳述正確,為本題答案。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為 (D)。周醫師在胃鏡報告上事後增加「病患想先吃藥」的不實敘述,違反了以下規定:
法律層面:
- 《刑法》第 215 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醫師屬業務人,故意在業務文書(病歷)登載不實內容,可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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