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物治概論(2)

某物理治療師大學剛畢業,到醫院工作 2週,某日在醫院內為病患進行治療時,遭病患故意觸摸身體並言語挑逗。該治療師感覺受辱,要求道歉被拒,反遭病患投訴態度不佳。院方了解事由後以「醫療院所須盡力滿足病患需求」為由,要求治療師寫檢討報告。治療師接到院方處置方式後,憤而當日離職。請問針對這個故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該治療師須先向院 內性騷擾防治委員會提出申請,若處理未果方能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B本案中場景 為醫療院所,因此若成案後,加害人將可能因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者,加重科處罰鍰至二分 之一
C該治療師不可於當日離職,依法需提前 10 天預告院方
D院方已知有性騷擾事實發生,然而以「醫療院所須盡力滿足病患需求」 為由拒絕處理,該行為已觸犯性騷 擾防治法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涉及台灣性騷擾防治法中,雇主(院方)知悉性騷擾事實後的法律義務與罰責。題目情境為:物理治療師遭病患性騷擾,院方知情後不僅不處理,反以「滿足病患需求」為由要求治療師寫檢討報告。

選項分析

(A) 「該治療師須先向院內性騷擾防治委員會提出申請,若處理未果方能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根據性騷擾防治法,被害人可直接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訴,不一定必須先經院內申訴程序。雖然雇主有設置申訴管道的義務,但法律並未規定被害人「必須先向院內委員會申請,未果才可向主管機關申訴」,此說法過於限制被害人的救濟途徑,不正確

(B) 「本案中場景為醫療院所,因此若成案後,加害人將可能因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者,加重科處罰鍰至二分之一」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利用第二條第二項之權勢或機會而犯之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然而本案加害人為病患,並非對治療師具有「權勢或機會」者(雇主、主管、教師等)。病患觸摸治療師身體,尚不屬利用職務、業務關係或工作場所上的「權勢性騷擾」情況,故此加重規定在本案不適用。不正確

(C) 「該治療師不可於當日離職,依法需提前 10 天預告院方」

依台灣勞動基準法第16條,工作年資未滿3個月者,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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