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藥學六(第2次)
病⼈使⽤⼼臟節律器,不幸發⽣危及⽣命事件,醫療機構及藥局應如何處置?
A以健保醫療資訊雲端查詢系統之「疑似藥品療效不相等」管道通報
B收集詳細圖片及事件紀錄,送衛⽣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供判定是否為劣藥
C醫院應於 15 ⽇內,依規定辦理通報,並副知持有⼼臟節律器許可證之藥商
D緊急時得先⾏以⼝頭⽅式通報,並於期限內完成書⾯通報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心臟節律器屬醫療器材,使用後發生危及生命不良事件時,依《藥事法》時期(2019年前)之「藥物不良反應通報辦法」(後為醫療器材嚴重不良事件通報辦法)相關規定,醫療機構及藥局緊急時得先口頭通報,再於期限內完成書面通報;且通報後需副知許可證持有藥商。
選項分析
(A) 「以健保醫療資訊雲端查詢系統之『疑似藥品療效不相等』管道通報」:健保雲端查詢系統的「藥品療效不相等」為藥品(而非器材)療效通報管道,不適用於心臟節律器不良事件。錯誤。
(B) 「收集詳細圖片及事件紀錄,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供判定是否為劣藥」:劣藥判定針對的是藥品成分不符規定,非醫療器材(心臟節律器)的不良事件處理程序。錯誤。
(C) 「醫院應於 15 日內,依規定辦理通報,並副知持有心臟節律器許可證之藥商」:危及生命的醫療器材不良事件應於 7 日內(非 15 日)通報。此外,依規定通報副知持有許可證之藥商之時間點描述亦有問題。錯誤(時限不符)。
(D) 「緊急時得先行以口頭方式通報,並於期限內完成書面通報」:符合法規精神。通報辦法明定緊急情況可先口頭通報,事後再補辦書面通報。此為正確答案。
答案解析
本題出題年份為 2019 年,當時心臟節律器仍依藥事法管理(醫療器材管理法於 2020 年方正式施行)。依相關嚴重不良事件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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