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藥學六(第2次)

依藥事法之規定,下列 敘述何者正確?

A除藥局外,醫療機構及藥商,對於嚴重藥物不良反應,應⾏通報
B醫療機構因嚴重藥物不良反應致⽣死亡或危及⽣命情形時,應立即向所在地衛⽣主管機關通報
C新藥,須依規定進⾏安全監視
D所有第⼆等級及第三等級醫療器材均應監視其安全性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察台灣《藥事法》中三個不同主題的規定:(1) 嚴重藥物不良反應通報義務人範圍;(2) 醫療機構通報的主管機關層級;(3) 新藥安全監視義務;(4) 醫療器材安全監視適用範圍。

選項分析

(A) 「除藥局外,醫療機構及藥商,對於嚴重藥物不良反應,應行通報」 此敘述錯誤。依藥事法第45條之1及「嚴重藥物不良反應通報辦法」,通報義務人為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三者皆有通報義務,並非將藥局排除在外。選項(A)將藥局排除,與法規規定不符。

(B) 「醫療機構因嚴重藥物不良反應致生死亡或危及生命情形時,應立即向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通報」 此敘述錯誤。依嚴重藥物不良反應通報辦法,醫療機構及藥局應於得知嚴重藥物不良反應之日起七日內,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或其委託之機構通報,並非「立即」向「所在地(地方)」衛生主管機關通報。兩處皆有誤:時限與通報對象。

(C) 「新藥,須依規定進行安全監視」 此敘述正確。依藥事法第45條,經核准製造或輸入之新藥,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指定期間,監視其安全性(即市場後安全監視,Post-Market Surveillance);藥商於安全監視期間,應遵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之事項。新藥上市後依規定須進行一定期間的安全監視,以掌握真實世界的

...(解析預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