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藥學六(第1次)

依嚴重藥物不良反應通報辦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應通報嚴重藥物不良反應之對象?

A醫療機構
B藥局
C藥商
D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依「嚴重藥物不良反應通報辦法」(2019 年適用版本,現已修正為「藥品嚴重不良反應通報辦法」)規定,哪些單位負有通報義務。題目問的是「非屬應通報對象」,屬正向題(選出不需通報的單位)。

選項分析

(A) 醫療機構 — 屬應通報對象。依通報辦法,醫療機構知悉嚴重藥物不良反應時,有義務通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食品藥物管理署)。

(B) 藥局 — 屬應通報對象。藥局(社區藥局)為第一線藥事服務場所,知悉嚴重不良反應時亦有通報義務。

(C) 藥商 — 屬應通報對象。取得藥品製造或輸入許可之藥商(藥廠、輸入商)知悉嚴重不良反應,依法應通報。

(D) 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通報對象。藥害救濟基金會(Taiwan Drug Relief Foundation, TDRF)是依藥害救濟法設立的財團法人,負責受理藥害救濟申請,並非「嚴重藥物不良反應通報辦法」所規定的通報義務人。藥害救濟基金會是藥害救濟制度的執行機構,而非通報主體。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為 (D)

依嚴重藥物不良反應通報辦法(後修正名稱為「藥品嚴重不良反應通報辦法」),具有通報義務的對象為:

  1. 醫療機構
  2. 藥局
  3. 藥商(取得藥品製造或輸入許可者)

以上三者知悉嚴重藥物不良反應時,應至食品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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