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藥學六(第1次)

有關藥品安定性試驗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安定性試驗報告之原始數據紀錄得免送審而留廠商備查
B分段委託之藥品安定性試驗的執行,需由分段委託製造製程之受託製造廠執行
C申請新成分新藥查驗登記,若送審資料已包含達有效期間之長期試驗,可免除加速試驗
D申請學名藥查驗登記使用先導性規模一批,申請時應檢附 6個月加速及 12 個月長期試驗的前 6個月資料,據 此可獲得最多 2年之暫定有效期間的核准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為反向題(問「何者錯誤」),考台灣藥品安定性試驗(stability testing)相關規定,包含:分段委託製造之安定性試驗執行主體、新成分新藥與學名藥的安定性試驗豁免條件,及學名藥先導性規模批次的有效期間申請。

選項分析

(A) 安定性試驗報告之原始數據紀錄得免送審而留廠商備查正確陳述。依台灣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安定性試驗報告之原始數據紀錄,申請時不需全部送至主管機關審查,可留存於廠商備查(spot check 制度),主管機關必要時得要求提供。

(B) 分段委託之藥品安定性試驗的執行,需由分段委託製造製程之受託製造廠執行錯誤(本題答案)。依台灣「藥品安定性試驗基準」及相關規定,分段委託製造之藥品,其安定性試驗之執行不限由分段委託製造製程之受託製造廠執行,以能確認藥品品質為原則。安定性試驗可由委託廠(原廠)或其他有能力的實驗室執行,並非強制規定只能由受託製造廠執行。

(C) 申請新成分新藥查驗登記,若送審資料已包含達有效期間之長期試驗,可免除加速試驗正確陳述。若申請新成分新藥(NDA)查驗登記時,送審資料中已有達到所申請有效期間的**長期穩定性試驗(long-term stability study)**完整資料,則可豁免加速試驗(accelerated st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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